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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010-07-23 14:58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已暂行讨论稿)

一.现金管理规定

1、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

2、现金收入要当日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不能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鉴于银行下午五时停止对公业务,原则上每日下午四时五十分后不收现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收款或超库,必须事前征得保卫处同意;必要时暂存储蓄所,次日转入对公账户。

3、凡全院统一发放的奖金、补贴等个人收入,直接打入职工银行账户。

4、不得以“白条”充抵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5、不得将公款私存,不准把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出租或出借。

6、除明文规定的个人劳务费、奖金、补贴、差旅费以及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外,其余凡一次支付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款项,一律使用支票或通过银行转账。

7、各系、处室报销账务的现金需用量,须提前一天到财务处预约。

8、现金收付要当面点清,离开柜台后一概不负责。

9、凡因日常工作或临时性的会议办班等需要收款,由主办部门经财务处同意后派专人,统一领取学院的收据或发票。全部收入如数交财务科,纳入学院收入管理,各部门不得私设小钱柜。

10、有价证券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账面有价证券结存数必须与库存有价证券数相符。

11、凡由银行提取现金或送现金入银行,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由保卫人员押送,一万元以上须有汽车运送。

12、出纳人员必须加强库存现金的保管,确保安全。

13、学院财务处负责人应当定期(一个月)和不定期地对现金收支情况和库存现金进行稽核检查。

二、银行存款管理

1、 本着"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原则,学院的银行账户统一由财务处开立,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各项收支都须通过学院财务处办理。

2、 学院的收支业务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出纳必须根据经会计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转账结算。

3、 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4、财务处应当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银行收支情况,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5、对银行存款收支情况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符的发生额,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向经办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必要时,财务处应当指定人员协助查处。

6、财务处必须指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和查对。

7、 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预算外资金账户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收入的款项"公款私存"或借用、套用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存储。

8、银行结算票据要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特别是支票、汇票等重要的结算票据要存入保险柜。

9、签发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时,要核对好收款人、收款账号及开户行,不签发收款信息有错误的结算票据,以提高款项结算的速度和降低财务费用。

三、支票、印鉴管理

1、现金支票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能兼任支票的签发工作。

2、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前,必须先查明银行存款的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3、支票必须依据经会计审核无误、并经复核与按权限签批的记账凭证签发。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收款人或经办人支取支票时,应当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4、签发的支票必须交业务科长审核,加盖印鉴章后生效;支票存根应附在记账凭证上。

5、 银行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必须设立支票登记薄,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财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支票情况。

6、购买支票,须由出纳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审批后办理;写错或退回作废的支票,须逐张登记,每本支票用完时随同会计档案保存,所有支票都得登记支票领用登记薄。

7、 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分开管理,由出纳和指定人员分别保管,非上班时间应当存放在保险柜内。

8、 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只能用于本财务机构核算项目收款时使用,财务专用章可同时作为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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