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部门概况  工作动态  公告通知  财务制度  财经法规  服务指南  财务公开  下载中心 
  部门概况
  计划财务处概况: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围绕学院的发展规划,做好财...
  财务查询
经费查询
学费查询
个税查询
绩效工资查询
一卡通
  友情链接
延安精神专题网站
航运工程系
延安职业教育集团
学校门户主站
  财务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财务制度>>正文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2011-02-24 11:20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有效组织和实施学院财务管理,提高学院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做到宏观总量控制,微观搞活,事权、财权相一致。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为学院资产保值增值当好参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经工作责任制,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确保财务运作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协助院长管理财务的副院长是财务分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责。

第六条学院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依财会工作需要设置财会工作岗位,财会人员由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同时能够应用电算化技术的会计人员担任。学院财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学院一般不设二级财务核算机构,但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需经学院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审查同意后,报院长批准后设置,其财会人员由计划财务处委派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学院预算实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学院计划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的管理机构。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学院预算内容。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分预算基础资料上报和学院内部预算编制。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适当向教学、科研倾斜。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与要求编制,实行零基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审批程序。

(一)预算基础资料上报的审批:根据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的编报程序,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各职能处室将本处室的基本资料报学院计划财务处,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汇总后报院长同意,提交学院行政会讨论通过后报市财政局。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局每年1月份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已编制内部部门预算。

(二)内部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每年11月15日前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计划及事由说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据此编制院级预算计划方案及编制理由说明书,报院长同意,提交学院行政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会审议研究批准后,待财政预算下达,对比调整后实施。

内部部门预算实行“预算包干、集中核算、结余留用”的原则,计划财务处将当年预算指标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包干使用,经费结余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 内部预算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项目,应严格审批程序。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重大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应报请市财政局调整预算,批复后执行;院内部门预算,根据院内事业计划调整情况,经院长批准后可进行微调。

第十四条 预算的执行。由计划财务处将审定的预算下达到各处系,并在计划财务处设立预算台帐。各处室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得截留收入,保证预算收入的实现;严格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在国家法规和预算项目指标范围内各处系自主安排使用经费,各项支出按照报批的程序在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超出预算指标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具体有: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住房改革经费、公费医疗经费等。

2、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学院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他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收费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事业收入,按事业性收费管理程序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求规范操作。

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规定申购、使用和缴销,按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七条 全院各部门对外提供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应全额纳入学院财务收支计划,由计划财务处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根据学院有关院系分成比例进行划分。院内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院收入。不允许各部门自行印制收据进行收费。

第十八条 办理各类学生毕业证,在办公室盖钢印时,必须有学院计划财务处学费清交的统一证明。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应优先考虑基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并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重点突出、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十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 教育事业日常支出

1.人员支出。

2.日常公用支出 。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 固定资产购建和大项目修理支出

1、建筑物购建费。

2、设备购置费。

3、基础设施建设费。

4、大项目修理更新改造费。

5、图书资料购置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支出实行“一枝笔”审批制度。由院长审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批(在授权的额度内),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及审批人对相关经济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预算内、外资金支出实行“指标划分,集中核算,包干使用”的办法。年初学院将预算依据各项指标划分到各系、处室及项目上,在预算包干额度内,各系部处(室)严格执行年初预算,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二十三条学院专项资金管理,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支出列报口径。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票据作为报销凭证。院内各部门报账时,需携带本部门经费预算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及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大宗商品或大批同类商品的购买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制度。对于购买教学设备等专业性强的商品要重点采纳专业部门意见并经过专业人士论证把关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修缮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凡学院每年列入预算的修缮项目,均按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修缮项目,需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院行政会研究决定立项并在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关于工程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对五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文件。

(二)学院对工程项目坚持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制度。不经审计部门预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不予借款、不经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不予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三)对于周期长、工程量大、资金需要多的项目,需从财务处借款,须持经正规程序批准的合同或预算、协议书和院长的批示分期从财务处借款,但必须经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以便于安排资金。

(四)工程项目报销时必须经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处复审分管院长签字后由院长签批。

(五)凡是超过学院预算的工程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预算申请,经院长同意,院行政会通过后,5万元以上报党委会批准。预算内部分可据实报销,超过预算部分执行会议精神。

第三十条 学院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严格实行立项审批管理制度。立项必须有立项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理由及依据、可研报告、技术要求、施工草图、建设规模、施工用料、项目概算等。工程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院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属社会控购商品必须经物资采购部门审查,报经控购部门批准,计划财务处核定,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为应付某些不可预见的支出需要,维持学院教学科研正常运转,学院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机动经费(或预备费)。机动经费应严格控制,使用应经学院行政会议通过,由院长审批。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学院的结余(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除专项资金结存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学院可供分配的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福利;其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或改善学院办学条件。

院各处系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一般设有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各项专用基金是学院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和核算。专用基金应遵循“先提后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在相关专用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修购基金是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立的,主要用于弥补当年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资金的不足。修购基金按事业收入3-5%提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固定资产残值收入等按有关规定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第三十七条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福利待遇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学生奖助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金。学生奖学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按学费收入的5%-6%的比例提取,用于支付奖励成绩优秀学生和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特困学生生活补助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项专用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应由各有关部门编制,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审定。各项基金收入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支出时必须按规定用途由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按照财务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一般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款、存货等,流动资产是学院资产管理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必须建立健全有效内控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避免失误和损失。

学院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类,财务部门以价值管理为主,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进行价值核算控制;财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用途进行归口管理,并设置实物管理总账、实物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进行数量、价值控制。

1、新购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凭财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专用验收单连同购货发票(大额购置需附购货合同)才能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2、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进行招投标采购的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院权益受损。

3、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使用部门申请,财产管理部门鉴定并经相关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经市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核销该项固定资产帐。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院计划财务处统一入账,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院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专款专用,盘活资产,提高现有资产利用效率。

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年终时,价值管理账册和实物管理账册必须核对一致。

第四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学院转让无形资产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作价。

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须经院领导批准后,坚持“先评估,后转移”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学院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和校园内的房产作为资本金兴办企业,如企业确需使用上述资产的,可采用租赁形式,并与学院签订租赁协议。

第四十五条 暂付款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行政等各类公用性活动中向学院借用的资金。暂付款要按照借据上写明的借款理由使用,不得挪做他用,更不得转为私用。违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暂付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学院计划财务处要严格坚持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认真进行财务信用卡管理,对暂付款及时登记归档,并督促借款人及时清帐结算。

第四十六条学校借款只对学校正式职工,不对学生和临时工。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八条借入款是指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包括: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等。根据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院批准,院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直接借款。学院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贷款的分配使用,由学院行政会议审议,由院长签批,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贷款及分配事宜。

第四十九条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党团会费、学生书费、挂靠学院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经费及其他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条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计划财务处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并向院领导报告。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和其他附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按市财政局统一要求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分析说明。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学院纪检委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由计划财务处实施,且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采用不同的监督方式,制定具体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施财务监督的同时,贯彻内部牵制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协同财务部门共同监督或独立监督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学院对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学院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财经法纪,财会基本功扎实,信息化水平较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考评和后续教育。

第五十八条学院财会档案、会计印章及会计工作交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具体操作细则,由计划财务处另行修订,并以《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附件的形式予以发布。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7-2018 by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地址:陕西延安市宝塔区枣园 陕备ICP 06001334       技术支持: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