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职院发(2009)16号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各处(室)、系(院)举办技能培训、专业知识培训、技术服务等创收活动的积极性,规范学院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行为,促进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校财务制度》及我院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鼓励各处(室)、系(院)充分挖掘各类教学资源,在不影响学院总体工作及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创收活动,对创收工作实行目标预算责任管理,年初学院给相关处、系下达创收任务,年终组织考核,奖优罚劣。
第三条各处(室)、系(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创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全院创收财务核算、分配、使用和监督。各创收部门要提前报送各次培训的收支计划资料,由财务处统一安排收费、统一核算,分户记账,创收部门不得截留和转移创收资金,学院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各处(室)、系(院)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创收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条学院与各处(室)、系(院)创收收费的分配原则按3:7比例分成使用,即学院占30%,承办部门占70%(其中包括创收的全部成本费用);对经学院批准在行业、企业、县区对口举办的创收项目,若不占用学院资源,可给处(系)适当提高比例至75%;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联系、委托系上承办的创收收入,分成比例是学院占30%,继续教育学院占10%,承办系占60%,留归系上分成收入包含全部成本性支出。
第七条各承办部门的创收业务成本费用(包括招生费、课时费、资料等)都应在部门分成中列支,超出分成比例费用,不得在处系预算经费中开支。
各承办部门的费用报销,待创收资金全部到帐后,一次结清,业务举办过程中可以预借30%经费。
第八条创收部门创收分成除成本费用开支外,剩余部分的40%用于改善本部门办公、教学、设备维修、科研条件和有偿社会服务再投入;50%用于本部门的职工奖、酬金、集体福利及必要的接待费用;10%用于奖励创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创收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职工。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