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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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财务处概况: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围绕学院的发展规划,做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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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2011-03-02 09: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建筑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是全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所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基建管理部门是学院校园规划、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对学院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工程预算概算、工程施工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与财务处共同做好学院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学院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形式。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理学院的基本建设财务活动。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学院新建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

(二)、参与新建工程项目概、预算审核。

(三)、负责学院基建日常财务管理,履行基建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

(四)、参与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管理。

(五)、编制年终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学院新校区建设已纳入基建投资计划,其他投资一般不列入基建投资计划,但如投资金额大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学院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报市财政局、计委等有关部门,待上级有关部门立项批复后,列入学院基本建设投资工程计划。

第九条学院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进度,拟订每年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计划,报分管院领导签注意见,经院长同意行政会议通过后提交党委会议审定。

第十条经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作为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并将新建项目投资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根据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设计图纸、工程变更文件等资料,学院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编制工程项目的预算概算。经学院审计处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审核确认,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定后,提交学院党委会议研究。作为学院基本建设投资工程的预算。

第十二条学院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确定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不得随意确定计划外施工项目。

第十三条学院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凡学院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算,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突破,不得随意变更。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变更的,应经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平时做好签证工作,待工程验收完工后统一结算。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第十五条参加学院投资竞标的单位必须是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的直接实体,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投标。

(一)、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具备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学院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基本建设资金为财政拨入基本建设资金、社会投资及捐款、银行贷款和其他可用于学院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十八条经过学院确定、省市主管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由计划财务处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向院长提交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一经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由财务处、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存档。财务处经院长批准后,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款项划拨。

第二十条学院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必须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实际情况,按形象进度拨付、结算工程价款。对于变更的工程和合同外项目,都必须经有关会议形成文字资料,做好相关工程签证工作和增减记录,平时不予支付款项,待项目决算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学院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价款采用按月结算方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前编报本月“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工程技术部门责任人和监理单位签字认定、学院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主管预算人员审核、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经学院财务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处主管会计作为记账付款依据。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清算。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它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差旅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开支。

第六章 财务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列入学院预算的基本建设管理费由基建分管院领导负责日常安排,依照学院经费的管理的管理办法,由经办人、各组组长签字,财务主管会计审核,计划财务处长会签,报分管院领导审定,经院长批准后,计划财务处负责报销。

第二十五条学院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勘探费、配套费、墙改费等前期费用,在报销手续齐全后,计划财务处主管会计审核、处长会签后,报分管院领导审定,由院长批准,计划财务处凭票据付款。

第二十六条根据基本建设投资工程所需而购进的配套设备,学院按建设工程订货合同付款。经学院有关部门验收后,由办理处室签字,计划财务处主管会计审核、处长会签,报分管院领导审定,由院长批准后,计划财务处凭订货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付款。小额固定资产采购纳入学院统一采购管理,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及合同拨款。每个月施工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施工进度表,经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计划财务处主管会计审核、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定、院长批准后,计划财务处按工程项目形象进度的一定比例拨付。对于小型零星工程实行立项审批、预决算合同管理和签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5、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6、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7、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条学院对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决算资料、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送基建处等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学院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会同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在编制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前,计划财务处、基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物资。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

(三)、核实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

(四)、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五)、核实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三条计划财务处要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及时地做好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会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五种报表: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

(二)、财务状况说明书:

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2、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借款支用数与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的适应程度,以及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

3、待摊投资支出情况的分析;

4、加强经济核算、改进财务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措施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学院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对已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经过基建主管部门的审核,学院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的审计,报财政等部门按照审价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审查。

第三十五条凡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必须由市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全部资金自筹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审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查。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基本建设的级别不同,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复。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学院确定工程最终造价、作为学院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院定期向上级部门反馈基本建设投资完成信息,为主管部门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第三十八条学院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工程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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