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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
2010-07-23 15:07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

陕财办教[2003]13号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办学过程中的经济行为趋于多元化、市场化。为使财务工作适应高校改革的需要,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积极鼓励高校吸收各方面资金,引导资金投向高校建设,完善办学机制,提高办学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一、财务管理的原则

高校财务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为指导,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高校财务行为,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与资金需求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此,高校财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高校财务会计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做假帐,保证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的客观性、真实性。

(二)公开性原则。高校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应实行教代会公布制度,保持财务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使学校财务管理始终以学校事业发展为基础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三)统一管理原则。高校要将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四)效益原则。高校财务收支要坚持勤俭节约,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扩大规模与规模经济的关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充分挖掘学校的经济潜力,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办学质量,增强高校为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服务的能力。

(五)预算控制原则。高校要强化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保证事业计划顺利完成。

二、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一)高校财务处(室)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对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进行集中管理。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业务和事业发展需要而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室)统一领导,会计人员由学校财务处(室)委派,财务活动纳入高校财务管理体系。独立核算的高校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

(二)高校财务处(室)负责人的任用应注重其专业管理属性,任免、调动应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或备案。校内财会人员的调出、调入、专业技术的评聘须由高校人事部门会同财务处(室)协商办理,要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轮岗、换岗须在从事过财会工作或熟悉财会工作、具有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中进行。

(三)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财务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内部轮岗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考核检查,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四)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高校应定期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对财会人员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培训,中、高级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68个小时,初级财会人员不少于72个小时。

(五)高校会计负责人员的变动,要建立离职工作报告和离任审批手续制度。高校财会人员调动或变动工作要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六)财会人员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监督权限,对违犯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要有权制止、提出意见并向上级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三、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权限

(一)高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高校财务管理权限。高校校(院)长是高校的法定代表人,对高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鼓励高校实行总会计师制度。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高校财务处(室)在财务主管校长(或总会计师,下同)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学校一切财务活动,包括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科研经费等所有的筹集和运用,其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年度预算;依法多渠道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合同的签定;对外投资和接受投资事项的审查评估;对高校经济活动进行全方位控制和监督。

根据需要高校可以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其人员主要由主管财务的校长、纪检、审计、财务、党办、校办、工会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能是:审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预算决算;审议吸引社会投资、利用高校技术成果、设备、房屋、场地等资源对外投资项目及其计价标准的确定:决定大型(或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处置;审查和确定其他重大经济活动事项等。

高校二级财务机构是财务处(室)的派出机构,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财务处(室)赋予的权利,组织和管理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四、财务工作的内部制度和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运行机制

1、以计划管理为财务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财务计划管理,实行统管,坚持计划与资金筹集、使用相结合,增强财务管理的宏观控制职能。

2、坚持财务工作“一枝笔”审批,重大事项由“财务管理委员会”或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主管财务工作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严把“审批关”,财会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法规严把“报销关”。要按照审定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办理各项支出,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3、规范对重大财务活动事项的审批程序。高校重大财务活动,包括基本建设、对外投资、接受外来投资、大型或大宗固定资产购置等,要由“财务管理委员会”或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按照《会计法》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会议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坚持高校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财务处长、主管财务院校长的审核报帐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

在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本着增收节支、规范管理的原则,高校要根据各个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财务运行、经济责任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五、认真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加强会计基础规范管理

1、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正确填制会计记账凭证,如实登记会计帐薄。按国家规定及时编制财务报表,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确保会计信息真实。

2、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建立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核对。严格执行现金使用范围、限额的规定,不得坐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严格控制应收、暂存、暂付款、银行未达等往来账款的额度和占用时间,按规定及时清理、催收。

3、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材料、产成品验收入库制度和领用清查盘点制度。要定期按规定进行实地盘查。对于查明的盘盈、盘亏,按现行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高校的资产处置,要由高校资产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逐级报经省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大宗处理还应进行公开招标。

(二)规范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年度终了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年度预决算、基建工程财务会计资料等财务会计档案进行归类整理,办理规范的归档手续。对未办理归档手续的会计档案资料,要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会计档案的查阅应按照规定办理借查阅手续。

(三)完善会计电算化管理

各高校要使用通用会计软件,对会计核算工作实施现代化管理,配备熟练计算机操作的专职或兼职操作人员;制订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和硬件、软件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人员、录入操作人员、凭证审核人员各自分工和权限;进一步计算机账务监控措施,强化资料录入和稽查制度,财会信息资料安全。

(四)重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1、高校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和效益分析指标体系,采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完整、准确、及时地分析、处理和反馈会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努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财务分析特别要加强绩效分析和财务发展的潜力分析,真实反映学校负债状况和财务风险承受能力,以动态的管理要求,全面揭示高校财务运行状况,提高管理效益和风险预警能力。

3、高校财务处(室)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六、强化高校综合预算管理

高校要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综合预算。

(一)采用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认真做好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高校要重视预算编制工作,制定合理的支出定额标准,并逐步推行校内部门预算。应结合部门预算的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编制预算时,要认真分析前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掌握当年学校非财政补助收入的变化趋势和事业支出结构。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重要性、完整性要求,保证预算符合学校实际。

校财务处(室)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校内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制度经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或校(院)会议审定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省财政厅,下同)。高等学校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的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经审核批复执行。

(二)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

高校要加强预算的控制。除国家政策、事业发展计划有大的调整,支出结构和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按程序修订外,一般不予调整。项目预算调整要经学校主管校(院)长批准,重大收支项目调整应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或校(院)务会议审议,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

高校对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对预算的执行过程要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预算严肃性和资金的使用效果。

(三)强化收支管理

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开展的科技服务、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凡利用高校资源、技术成果、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均应合理计价、收费。高校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高校安排的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要牢固树立经营思想,加强成本核算。逐步建立成本核算体系,不断掌握高校成本核算的方法,将高校的各方面支出纳入成本核算的范畴。正确计算高校的生均成本。对于项目支出要进行正确合理的分摊,力求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注重效益分析。高校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分配制度。内部分配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贯彻公开透明、合理合法。既要维护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又要保证将各项收入的主要部分用于学校事业发展上。严禁分配上的暗箱操作。科研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并逐步推行课题制。

(四)注重预算执行结果分析

高校在预算年度结束时,要认真总结、分析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存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同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决算报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七、加强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

高校要增强无形资产管理的自觉性,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登记保护,要及时注册,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高等学校转让或出借无形资产,应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估,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严防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高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开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或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投资的收益活动,投资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进行评估。高校对外投资活动不得使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各项资产。

八、树立风险意识 加强负债管理

(一)高校必须加强对借入款的管理。在申请借款时,必须切实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体决策和慎重稳妥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并确保落实还款渠道和计划。对于短期借款,其总量一般控制在可变现流动资产总量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范围内。

高校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1000万元或者期限超过3年(含3年)的大额、长期借款时,必须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客观存在大额、中长期负债的情况下,各高等学校要建立风险预警系统,积极筹措和积累偿债基金,规避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

(二)高校对应缴款项要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滞延、截留和坐支。

(三)高校不得以事业发展资金或资产为校外各种贷款活动提供担保。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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