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学院的收费管理,保证票据合法性、真实性,坚决制止乱收费等行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是记录经济业务的书面证明,是各项收入和记账的合法凭证。学院对各校区的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收费票据由学院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票据准购证,到收费中心统一购买。从财政部门购买的各种专用票据由学院财务处设专人管理,负责编号登记造册。各校区设专人负责各自的收费票据管理。校区领取票据时,必须登记领用时间、票据编号、用途、领用人。用过的票据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回以便查对。
第三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收费许可证上批准的收费项目,如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严禁对没有批准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使用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也不得突破核准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收费票据应按统一编号顺序使用,做到填写清楚、数字准确、各联复写并加盖收费(财务)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若写错,应作废另填,并在票据各联注明“作废”字样,粘附在存根联上备查。所收款项必须及时入账。
第五条 收费票据只能由领取单位使用,不得遗失、撕毁,不能转让、借用、代开。
第六条 发生票据遗失,应立即向财务后勤组汇报并进行登报申明;若造成经济损失或票款发生错误由分院领票人负责。
第七条 收费票据的保管使用人在调离岗位时,应将有关事项及票据数量交接清楚方可离岗。校区票据保管人调离岗位时除应进行交接外,还需向学院计财处通知接替人员姓名进行备案。
第八条 各校区及部门在创办新的收费项目时,必须提出收费申请报告,注明收入内容、标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如属学院新收费项目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第九条 对已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联,整本保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销毁;如向收费中心交回应做好登记 。收费票据应按本做好分类统计工作,并根据校区报送的预算外资金收交报表登记预算外资金备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