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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制度
2011-03-02 09:27  

延职院发(2009)2号

为了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延政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便于衔接工作,副院级领导出差给主要领导汇报批准后,予以安排;处系正职领导因公出差,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向党政办申报,院长审批;工作人员省内3天以内的业务会议出差,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和省外出差经分管领导签批后院长审批。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的差旅费实行“分块预算,限额管理,超支不补”的办法。各部门应本着“能用电话、电子邮件、邮政信函办理业务的不派人出差,能派一人出差的不派两人或多人出差”的原则,合理安排出差任务。各部门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路线、定时间。未经批准,出差人员出差行程、时间和人数变动后增加的费用学院不予报销。

第三条 出差人员办理出差手续时,应先填写“出差审批单”,按规定审批后,持“出差审批单”办理借款及报销手续。对于出差借款,经财务处按规定标准核定借款数额后由主管财务的院长助理审批。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执行标准如下(单位均为元/人.天):

人员类型

交通工具

住宿费

伙食补助

公杂费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

省外

省内市

省内县

省外

省内市

市内县

省外

省内市

市内县

院级领导

软席车

二等舱位

经济舱

按实报销

300

260

200

50

30

20

30

20

10

副院级领导

软席车

二等舱位

经济舱

按实报销

150

130

120

50

30

20

30

20

10

处系领导

(正职)

正教授

硬席车

二等舱位

经济舱

按实报销

120

100

80

50

30

20

30

20

10

其余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按实报销

100

80

50

50

30

20

30

20

10

第六条 住宿费报销办法。学院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定点饭店票据报销,实际住宿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出差人员由对方单位对口接待或住亲友家的没有正式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交通费报销办法

1、乘坐火车,从晚八点至次日晨七时之间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2、乘坐火车符合上款规定而未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成软席的,按软席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3、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含在公杂费补助中,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补助。

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任务紧急或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擅自乘坐飞机者,一律不予报销。对于经批准可以乘坐飞机的人员,其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对于在相同线路上乘坐打折机票的,其打折机票金额在火车硬卧票价的140%以内的,可据实报销;打折机票超出同路线火车硬卧票价的140%的,只报销火车硬卧票价的140%的金额,超出部分自负。

第八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

1、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计发。

2、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予以报销。

3、职工因公在外地进修、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按照职工教育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4、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对于乘坐夜车当天往返西安出差而无住宿的,可加发50元的补助。

第九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一般不予补助伙食费和报销住宿费,只有取得会议相关证明,方可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非会议期间的费用仍按第五条的规定计算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回家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一条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规定:

1、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2、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要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上款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3、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来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本条一款规定报销差旅费。

4、由部队转业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院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期间或报销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返校后7日内持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及相关票据办理报销手续,及时结清借款。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2009年3月10日起执行,原延职院发【2007】47号发的《差旅费报销制度(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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