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延政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便于衔接工作,副院级领导出差给主要领导汇报批准后,予以安排;处系正职领导因公出差,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向党政办申报,院长审批;工作人员省内3天以内的业务会议出差,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和省外出差经分管领导签批后院长审批。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的差旅费实行“分块预算,限额管理,超支不补”的办法。各部门应本着“能用电话、电子邮件、邮政信函办理业务的不派人出差,能派一人出差的不派两人或多人出差”的原则,合理安排出差任务。各部门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路线、定时间。未经批准,出差人员出差行程、时间和人数变动后增加的费用学院不予报销。
第三条 出差人员办理出差手续时,应先填写“出差审批单”,按规定审批后,持“出差审批单”办理借款及报销手续。对于出差借款,经财务处按规定标准核定借款数额后由主管财务的院长助理审批。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执行标准如下(单位均为元/人.天):
第六条 住宿费报销办法。学院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定点饭店票据报销,实际住宿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出差人员由对方单位对口接待或住亲友家的没有正式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1、乘坐火车,从晚八点至次日晨七时之间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2、乘坐火车符合上款规定而未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成软席的,按软席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3、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含在公杂费补助中,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补助。
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任务紧急或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擅自乘坐飞机者,一律不予报销。对于经批准可以乘坐飞机的人员,其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对于在相同线路上乘坐打折机票的,其打折机票金额在火车硬卧票价的140%以内的,可据实报销;打折机票超出同路线火车硬卧票价的140%的,只报销火车硬卧票价的140%的金额,超出部分自负。
2、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予以报销。
3、职工因公在外地进修、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按照职工教育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4、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对于乘坐夜车当天往返西安出差而无住宿的,可加发50元的补助。
第九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一般不予补助伙食费和报销住宿费,只有取得会议相关证明,方可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非会议期间的费用仍按第五条的规定计算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回家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2、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要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上款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3、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来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本条一款规定报销差旅费。
4、由部队转业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院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期间或报销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返校后7日内持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及相关票据办理报销手续,及时结清借款。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2009年3月10日起执行,原延职院发【2007】47号发的《差旅费报销制度(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