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政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98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市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七条 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市财政局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办理相关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延安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国资中心)具体承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日常事务服务工作,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和新洲小镇集中办公区域办公用房的调剂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配置条件与方式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六)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十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一条 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资产调剂由划出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市财政局优先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
第十四条 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行限额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执行。对于专用设备,如中省有关部门制定了配置标准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配置标准,按照《延安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延市办字〔2019〕12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按《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详见附件1-1)、《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详见附件1-2)
规定执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的购建、改建和扩建,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暂无配置标准的资产,按照厉行节约,保障履职的原则,从严控制。因特殊原因,需要超标准配置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依据及资料,经市国资中心核实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四章 配置程序及审批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履职需要、资产存量、资金来源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对缺乏配置标准或与标准不一致的项目,要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资金来源应优先考虑公用经费和可使用的专项经费。
(二)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申请随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三)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结合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资金来源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审核结果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
(四)批复。市财政局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部门,各部门批复给所属各单位。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未编制年度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的,原则上年中不再追加预算;对已批复的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进行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预算中已列明资产配置事项的,按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中没有列明资产配置事项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省部门(不含财政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可进行调剂,优先进行系统内调剂,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跨系统调剂。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单位的,同时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对本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单项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不含)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高于10万元的资产调剂,报市国资中心审核。
(三)市国资中心对主管部门或单位调剂资产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
不同部门之间或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由市财政局协调资产调出单位主管部门,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
(四)资产调进、调出单位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
第三十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或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单位应办理国有资产调拨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程序申报,使用后,原则上应交回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购置重要、专业性强和大批量的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配置资产的有关记账凭证等材料送单位财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和有关权属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领用、保管、清查盘 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责任。
(二)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账证、账卡、账实相符。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 凭证及相关购置原始单据,确定资产入账价值,按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等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时,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配置审批手续或自行配置资产的,市财政局可暂停审批该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项目。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细则),同时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1月30日废止。
附件1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配备标准
严格按照《延安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延市办字〔2019〕129号)规定的标准和编制配备车辆。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备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的装修要遵循经济、俭朴、实用、环保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装修的可以适当提前。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租赁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10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廊。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大厅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廊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
(二)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接待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四)卫生间、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含防水)、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卫生洁具、水电管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五)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用途、性质、管理要求装修。
四、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三)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市级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县处级和乡科级及以下两个级别进行划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不与职级挂钩,同时任有领导职务和职级的,按所任领导职务对应标准执行;只任职级的,按任该职级之前的最近领导职务(含2019年5月30日职务、职级并行前非领导职务)对应标准执行。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数。
(四)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
(五)价格上限标准是指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
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尽可能购置国产、节能、环保的产品。
(六)使用年限标准是指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 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
附件:1-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1-2.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附件1-1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品目 | 价格上限 标准 | 实物量标准 | 使用年 限标准 |
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5000元/台 | 1台/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经批准另行配备) | 单位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10%,笔记本电脑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 6年 |
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7500元/台 | 2台/内设机构(或l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 6年 |
打印机 | A4 | 黑白 | 1900元/台 | 2台/内设机构(或1台/2人,不足2人按2人计算) | 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 6年 |
彩色 | 25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A3 | 黑白 | 7000元/台 | 1台/内设机构 |
彩色 | 150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票据打印机 | 3000元/台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 | 6年 |
传真机 | 23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 6年 |
复印机 | 25000元/台 | 1台/内设机构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 6年或复印35万张 |
速印机 | 30000元/台 | 1台/单位 | 仅限于5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 | 6年或复印35万张 |
扫描仪 | 28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 | 6年 |
碎纸机 | 9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 | 6年 |
电话机 | 200元/部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 6年 |
投影仪 | 130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 | 8年 |
照相机 | 卡片机 | 15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 | 8年 |
单反套机 | 70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摄像机 | 9000元/台 | 1台/单位 | 100人以上单位可增配一台。 | 8年 |
录音笔 | 900元/个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 | 8年 |
空调 | 1P | 2300元/台 | 房间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 8年 |
1.5P | 2600元/台 | 房间面积为15-2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 8年 |
2P | 4400/台 | 房间面积为25-3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 8年 |
3P | 6300元/台 | 房间面积为35-5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 8年 |
5P | 9000元/台 | 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1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 8年 |
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3.本表中所列办公设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附件1-2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套、件、组)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性能 要求 |
办公桌 | 1套/人 | 县处级:3000; 乡科级及以下:2400 | 15 |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
办公椅 | 县处级:1000; 乡科级及以下:600 |
沙发 | 三人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乡科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县处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 | 2100 | 15 |
单人沙发 | 1050 |
茶几 | 大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 | 800 | 15 |
小茶几 | 600 |
桌前椅 | 1个/办公室 | 600 | 15 |
书柜 | 按实际需要配置 | 1200 | 15 |
文件柜 | 1组/人 | 1200 | 20 |
茶水柜 | 1组/办公室 | 县处级1500; 乡科级及以下900 | 20 |
会议室家具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80(含)平方米以下:800元/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上:600元/平方米 | 20 |
接待室家具 | 接待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700元/平方米 | 20 |
注: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3.本表中所列办公家具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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