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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2011-03-02 09:22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证学生学费、住宿费(以下简称学费)及时足额上缴。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费是学院经费的重要来源,应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学院各类学生收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收取。学院常年公开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社会及学生的监督。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类学生为高职学生、中专学生、对外合作办学学生、远程教育学生、中短期培训学生等各类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或职业培训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收费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负责,各部门、各系(院)要提高对学生收费管理的认识,保证学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第四条每学年招就处在新生报到前一周向财务处提供包括班级、专业、学号等相关信息在内的新生名单。学生处、教务处及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管理部门及各系(院)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凭计财处学费收据实行报到注册。对未审验交费名单而为学生办理注册,造成漏交学费的,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每年学生毕业离校前,计划财务处要及时对每位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进行结算,并将欠费学生名单统计核实后交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院)和办公室,对于已交清全部学费的学生可以发放毕业证、报到证等,欠费学生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学费收取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统一收取学费,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向学生搭车收费。

第七条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新生在报到时须先交清学费,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再办理注册;其他在校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向计划财务处交清当年学费。

第八条学费按学年收取,不跨学年预收。收取学费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每学年的学生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均须经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安排收费事宜。

第三章 学费缓交及助学贷款

第十条大学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生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学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暂时无力交纳学费的学生,学院除加大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资助力度外,可对这部分学生适当延缓交费时间。缓交学费总额一般不超过各系(院)学生交费总额的 5%,缓交期限最长为一个学期。缓交项目只限于学费,不包括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费缓交审批程序

(一)、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三日内如实填写《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证明,农村学生提供其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困难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城市学生出示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组织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须附县(县级市)民政部门意见。

(二)、学生家长对学生按时交清学费的承诺。

(三)、各系(院)核实证明材料后,研究并提出缓交意见,并送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经院长审批执行。

第十二条为保证特困新生顺利入学,特困新生报到时,不能按时或足额交费的,按照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比照学生缓交学费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需要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入学时写出贷款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后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资助中心向专业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并按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学费退补办理

第十四条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刻苦认真,奋发进取,生活俭朴,并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减免部分学费。具体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推荐,学生、教务、各系审核,并在全院张榜公布,无任何意见后,提交学院行政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将会议通过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金额提供计划财务处,以便计划财务处调整该生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如该生当年在校学习不超过一学期,按当年应交学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退还;超过一学期的,其所交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第十六条学生因违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或新生因冒名顶替而被取消入学资格,其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新生报到注册,复查合格取得入学资格的学生)因正当理由提出退学,按照陕价调发78号《关于我省2000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退费。具体为在入学后一个月内、二个月内、三个月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一个月内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后的余额退费,入学超过第二学年一个月的不再退费。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第十八条 转入我院的学生,从转入学年开始按照其所转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全额交纳学费。

第十九条转出我院的学生,必须交清当年学费。

第二十条因各种原因不能毕业而留至下一年级的学生,须按照下一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补学费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或家长)申请。

(二)、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理意见。

(三)、教务部门(正常退学、转学、留级)或学生管理部门(非正常退学)提出审核意见。

(四)、财务部门核准退补金额。

(五)、由财务分管院长审核签批。

(审批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各系(院)、教务处或学生处、财务处留存备案。)

第五章 奖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着权力与义务平等的原则。学生欠费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其奖学金从交清学费的下月起开始发放。

第二十三条学费收入直接影响着学院的生存。各有关部门及各系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系(院)负责人为本系(院)收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年级(或班级)辅导员为本年级(或班级)收缴学费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收缴。学院每年根据学生具体交费情况,对各系(院)进行综合考评和单项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全校。

(一)、综合考评

学生综合交费考评:各系全额交费率(以交费金额计)达到95%的,预算经费指标全额下发使用。以95%为基准,高出部分提取5%作为经费指标奖励给所在系;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少2%的预算经费指标。学生综合交费考评时间一般放在每年12月份。

(二)、单项考评

1、一年级新生交费单项考评:新生报到两周后,学院对新生交费情况进行单项考评,新生交费率达到95%的,一次性奖励该系(院)3000元的经费指标;高于95%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的经费指标。

2、毕业班学生交费单项考评:毕业班离校前后(一般在6月上旬),学院对毕业班交费情况进行单项考核,其交费率以100%为基准,达到100%的,一次性奖励该系3000元的经费指标。

(三)、配套考评:

1、收费工作是各系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综合考评各系工作业绩的重要衡量指标。对于收费工作组织管理得力的系,学院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于收费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的系,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采用“一票否决”的办法,取消该系当年在学院评先评优资格。

2、收缴学费工作是一项艰难而细致的工作,担子重、责任大,学院对各系寄予厚望。对于精心组织,督查到位的系领导和各系直接责任人,学院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于管理不力,督查不力的系领导和各系的直接责任人,学院将通报批评,并采用“一票否决”的办法,取消其当年在学院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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